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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挺纪在前的行动指南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6-04-27 17:24 [打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的行动指南。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管党治党的“范围更广”

什么叫“全面从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实现“基础在全面”,就要落实在以下方面:

在内容上全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不单是抓反腐败斗争,而是涵盖了党的建设五大布局,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五个方面,都要落实全面从严的要求,都要严格落实六大纪律。要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把党的五大建设和六大纪律落到实处。

在对象上全员化。党的纪律是针对所有党员的,抓的是全党的纪律,而不是少数违法犯罪者的纪律。要用纪律管全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否则从严治党就不可能做到“全面”。用好“四种形态”,就是要既管住“全体”,护好“森林”;又管住“重点”,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极少数。

在工作上全力抓。要做到党委班子“不松手”、主要领导“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监督机构“敢出手”、方方面面“齐动手”。

在责任和过程上全覆盖。要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体现到党的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责无旁贷。在过程上要体现全程性。反腐败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正风反腐的“力度更大”

“四种形态”提出后,也出现了一些杂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甚至有人认为,反腐败就要刀枪入库、马放南山、鸣锣收兵。

绝对不是!事实上,如此混淆视听的杂音曾多次出现。比如,在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之后,在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之后,都曾冒出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的所谓“转向论”、“节点论”、“拐点论”,出现了“少查案少抓人”、“反腐将见好就收”等奇谈怪论。这些论调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也无论是源于对反腐败前景的善良担忧或是一些腐败分子自身对“反腐应该歇一歇”的内心渴望,很显然,都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

“天涯无净土,各地区各部门只有问题多与少的区别,没有没问题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明确提出“两个没有变”,也就是“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形势决定任务,问题倒逼行为。反腐败没有歇口气一说,惩治腐败这一手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对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的行为“查处更严”

“四种形态”从对象上讲,越往后人数越少;从性质上讲,越往后越严重;从处理上讲,越往后查处越严;从影响上讲,越往后震慑力越大。前两种形态重在面向全体、面向大多数加强教育,以有效防范;后两种形态重在针对“少数”和“极极少数”严肃查处,以形成震慑。

但是,提出“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绝不意味着查处要放松、降格以求,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惩处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要通过实践“四种形态”,以零容忍的态度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真正实现“应当是少数”“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讲,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少数和极极少数”的查处力度,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背景下、在反腐败尚未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一项坚决有力的治理措施。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任务更重”

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承担起教育管理党员之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动态监管,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真正管到位、严到份。

其中,最重要的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把好第一道关口,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以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这是最基础的工作,其工作量也最大、抓起来也最难,最需要“精耕细作”、常抓不懈;最及时的是落实好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成“大错”;最紧迫的是落实好第三种形态,使“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的“病树”及时得以挽救;最严厉的是落实好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烂树”得到应有惩罚,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以上“四种形态”层层设卡、环环紧扣,抓好前一种形态,就筑起了一道堤坝,就会不断减少后一种形态的数量;后一种形态执行到位,就亮起了一盏红灯,就会反过来倒逼前一种形态成为常态。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更高”

有人认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意味着纪律审查的任务就要减轻了,这同样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是把纪律检查机关等同于党内公检法机关、把执纪监督职能等同于查处违法犯罪这一惯性思维的体现。

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律检查机关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在理念思维上,必须强化纪律思维,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职责定位上,要回归党章原教旨,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在工作内容上,要着眼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防“未病”,治“小病”,医“大病”;在执纪策略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执纪。 (作者:崔利民 系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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