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简体 繁体 
 
 
您当前的位置 :廉政聚焦 > 反腐论坛 正文
 
运用“四种形态”要强化辩证思维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6-05-19 17:43 [打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认识的理论升华,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各级纪委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正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内涵,关键是正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是通过对“树木”有针对性地打预防针,来预防“树木”生虫、生病,保护“森林”健康成长,从而保证全党的良好政治生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治病树”,早治病,治小病,防止小病发展成大病,甚至传染别的“树木”,影响整个“森林”的健康。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是对严重患病的“病树”进行救治,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不一棍子打死,又严肃纪律,防止其成为“烂树”。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就是坚决惩治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分子,拔掉“烂树”,防止传染整个“森林”,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可见,“四种形态”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互促进、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路径。

正确把握“惩前”和“毖后”的关系。王岐山同志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惩前”是为了“毖后”, “治病”是为了“救人”,“惩”是为了“救”。实践“四种形态”,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现实需要,也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的方针。惩治腐败,“疗效”才是硬道理。既讲问题导向,又重效果导向;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不能顾此失彼。运用好政策策略,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重点盯“极极少数”转向合理运用“四种形态”,健全协调机制,改进纪律审查方式,从“一对一、点对点”向“系统抓、系统查”转变,从“办大案要案”向“抓早抓小”转变,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进一步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善于使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决遏制住腐败增量。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关口前移,像大夫治病一样,惩前为了毖后、治病为了救人。监督执纪不能只当“伐木工”,拔“烂树”;还要善于当“园丁”,治“病树”,立足于净化和保护整个“森林”生态。

正确把握“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是我们党正风反腐、标本兼治,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根本举措和现实路径,体现了“治标”和“治本”同时发力。在“治标”上,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努力实现不敢腐的目标。各级纪委要强化纪律审查,针对性质和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对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对“少数”、“极极少数”严重违纪行为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突出惩治对象,严惩顶风违纪者,形成持续威慑。在“治本”上,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不能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好人、用好人,强化不想腐。各级党组织、纪委要创新思路方法,注重抓早抓小,经常了解并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队伍状况,以纪律为准绳,把快要或刚刚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及时拉回正轨。同时,督促各单位查找存在的纪律、作风和廉洁风险,及时有效防控风险。这方面,要坚决防止把严重违法问题“大事化小”,仅做违纪处理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更不能只“咬耳扯袖”,避重就轻。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作者:张茗朝 系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版权所有: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局 技术支持:北方网

网站标识码:1200000037 津ICP备10003376号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