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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实践好 “第一种形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6-06-14 17:20 [打印]

编者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是一次监督执纪全方位的变革,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愈发凸显。

“四种形态”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为推动深入实践“四种形态”,中国纪检监察报从即日起,开设“实践‘四种形态’笔谈”专栏,敬请关注。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近年来,浙江省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实践“四种形态”的同时,突出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有力带动了“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2016年一季度,全省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数同比上升103.7%和20.4%,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同比下降17.9%,呈现“两升一降”的态势。

实践“第一种形态”,重在压实责任特别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对各级党组织来说,实践“第一种形态”是党章明确赋予、责无旁贷的职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需要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研究决策和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包括纪委都代替不了。我省坚持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来抓,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省委书记夏宝龙以上率下,带头约谈提醒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省管领导干部。在省委的示范带动下,全省形成了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的工作常态。去年以来,共谈话函询1327件次,其中省管领导干部378件次。同时,把实践“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严肃追究平时失察失管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领导干部的责任。2015年,共对542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105名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实践“第一种形态”,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情况基数大、类型多,要实现谈话提醒的经常性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化,必须有规范、严密的制度作保证。在实践中,我省从一开始就把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确保谈有依据、做有遵循。在对象选择上,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研究审核机制,各级纪委定期召开由分管领导和信访室、案管室及相关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的线索集体排查会议,严格依照中央纪委提出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标准,集中研判问题线索,对适宜谈话函询的,逐一确定对象和方案,做到该谈必谈、该询必询。在方式方法上,做到“三个并举”,即“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讲问题、又提希望,既谈清谈透问题、又鼓励放下思想包袱”,真正触及思想和灵魂,以达到口服、心服、信服的效果。在结果运用上,注重“三个防止”,即“防止一谈了之,防止谈而不核,防止以谈代查”,谈话都要形成签字背书的书面材料,并视情开展核实。从实践看,通过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有力推动了“第一种形态”的落实。2015年以来到今年一季度,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79085件次,其中立案16054件,大多数信访举报都是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等方式得到解决,教育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

实践“第一种形态”,必须延伸监督触角,强化日常监管。实践“第一种形态”,实质就是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错误小变大、单成双。近年来,我省坚持把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贯穿派驻、巡视等各项监督工作之中,让监督关口不断前移、尽量靠前。在派驻监督方面,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及时反映情况制度,要求省直派驻机构每两个月向省纪委口头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切实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授权纪检组长约谈等方式,分类处置,对账销号。今年一季度,省直派驻机构共谈话函询426人次,其中纪检组长约谈289人次。在巡视监督方面,建立健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立巡立谈、立巡立改等机制。对巡视发现的干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轻微问题,责成被巡视地区、单位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2014年10月以来,通过巡视发现并反馈的情况,各市、县(市、区)共对97名厅级干部、711名处级干部、1557名科级干部予以谈话提醒。如,在巡视发现某市3名领导干部以向机关单位、私人企业拉赞助等形式举办个人画展的情况后,及时向市委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并责令整改,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上述干部、纠正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

实践“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运用。“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实践“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决不意味着反腐败节奏要放缓、惩治力度要减弱。如果放松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就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实践中,我们把“四种形态”作为执纪审查工作的方向指引,深刻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条件和目的。严格对照“六大纪律”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是什么病就治什么病,该谈话提醒的及时谈话提醒,该轻处分的及时予以处分,该立案审查的严格审查,做到“四种形态”一起抓、“四个轮子”一起转,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作者:任泽民 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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