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简体 繁体 
 
 
您当前的位置 :廉政聚焦 > 反腐论坛 正文
 
在实践探索中运用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6-06-28 17:03 [打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政治性举措,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重庆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有力抓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

坚持责任担当,层层落实。实践“四种形态”是党委的责任,是纪委的责任,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责任清,才能敢担当。2015年,市委出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构建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的完整链条。市委率先垂范,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孙政才带头约谈区县党委书记55人次、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71人次,逐级传导压力;每年主持召开区县党委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评议会,当面逐一点评提醒,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全市各级纪检机关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三转”的又一次深化,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2015年,各级纪检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8386件,通过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4957件,占59.1%;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957件,占23.3%;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365件,占16.3%;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388件,占4.6%。强化重点工作督办,市纪委对今年一季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通报”、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零案件”的区县纪委书记逐一约谈,压实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倒逼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2015年以来,共有364人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四种形态”重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层层设置防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概而言之,如果把第一、二、三种形态抓实了,适用第四种形态的便只能是极极少数。一是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上下功夫。以对党的事业、对组织、对干部负责的态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驳斥和纠正“故意找茬,整人”“抓小辫子,太左”等错误认识。对反映有一般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令其在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作出对照检查,提神醒脑、“消炎排毒”。如巴南区某镇党委副书记被人举报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在区纪委谈话后,其如实向组织说清情况,并在镇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检查。用好用实谈话函询,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暂行办法》,扩大覆盖范围,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十类问题”必约谈,瞪眼黑脸,提醒诫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强化谈话函询监督,对未能如实说明问题的,及时启动复核机制,经核实构成立案审查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如某市级部门一处长,在纪委找其谈话了解是否在行政审批、审核中有违纪问题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并予以否认。我们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纪从重处理。二是在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上下功夫。监督执纪不仅仅是处理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挽救人、保护人。我们着眼于帮助违犯党纪的干部重建对党的忠诚,对问题性质不太严重,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且付诸改正行动的,给机会、给政策、给出路。例如,今年,我们对市属国有企业某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进行谈话提醒,该同志认错态度较好,如实说明问题,给予其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三是在扎紧制度笼子、前移纪律防线上下功夫。近年来,市委先后出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制度,明晰纪律红线。

坚持严格执纪,一寸不让。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纪律要求松懈、反腐力度减弱,必须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一是在惩治腐败上要求从严。我们始终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突出审查重点,严肃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减存量,遏增量。2015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91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253人,查处厅局级干部17人。二是在问题线索处置上要求从严。“四种形态”是对问题的“治”,问题线索处置则是对问题党员的“诊”。我们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注重从巡视、审计、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制定《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动态清理、集中管理、全面覆盖,做到问题早发现。严格执行问题线索排查会议制度,对近年来反映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大起底,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正确运用五类处置方式,做到早警示、早处理。三是在形态的适用和转化上要求从严。“四种形态”每一种形态之间,没有非此即彼的界限,中间都有过渡带。我们抓住适用和转化这两个关键环节,对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进行规范,建立集体研究、请示报告、备案等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既防止滥权乱为,又避免缩手缩脚。

坚持实事求是,经得起历史检验。一是突出政治性。实践“四种形态”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握好纪律审查的“时”与“度”,精准执纪,不枉不纵,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适用哪一种形态不能单靠领导的主观判断,必须以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为总遵循,严格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三是探索健全澄清和容错纠错机制,体现对党员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机关澄清诬告、错告等反映不实的问题3772件次,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作者:徐松南 系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版权所有: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局 技术支持:北方网

网站标识码:1200000037 津ICP备10003376号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