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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 关键在严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6-06-30 17:12 [打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方法路径。实践“四种形态”绝非监督力度减弱、执纪尺度放宽,而是力度更大、尺度更严。我们在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中,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牢牢把握一个“严”字,以严的标准、严的要求、严的措施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严管体现厚爱,以严惩促进预防,努力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严格纪律标尺。“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具体方式方法,核心要义是严明纪律,既用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干部,达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实践“四种形态”必须聚焦纪律,用纪律思维考虑问题,用纪律尺子丈量问题,严格用“六项纪律”对照衡量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依规依纪做好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坚持有纪必执、违纪必究,零容忍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决不搞选择性执纪、看人下菜碟,决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搞下不为例、纪不责众,该谈话函询的谈话函询,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坚决处分,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2015年10月至今年5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36481件次,其中谈话函询1085件次,组织处理400人,党纪轻处分11857人,党纪重处分6703人,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150人。

从严把好防线。“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勾勒出从“破纪”到“破法”的梯度演变轨迹,分别给出了对症施治之策,环环相扣、层层设防,使“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中间地带成为带电的缓冲区。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强化日常监督,发现苗头及时提醒,看到问题及时纠正,触犯纪律及时处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教育感化与惩戒警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律的治本功能。我们紧紧扭住常态不放,改进谈话方式,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通过教育提醒、咬耳扯袖,防止党员干部触碰纪律红线。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律审查各个环节,提高审查谈话水平,在处分执行环节加强谈话教育,无论是对党纪轻处分的“大多数”,还是对重处分的“少数”,都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即使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极极少数”也尽力教育挽救,使他们真心悔改。去年10月以来,省纪委立案查处的57名省管干部,都写出了个人检查或忏悔书,深刻反省、悔过自新。在送达处分决定时,不仅是履行程序,还对受处分人员深入谈话教育,起到以“小惩”促“大防”的效果。

坚持越往后越严。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高压之下仍有人不收敛不收手,减存量、遏增量任务艰巨。只有持续加压用力,越往后执纪越严,才能形成有力震慑,有效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把握政策、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从严执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我们注意区别时间节点,对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区别不同对象,坚持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领导干部作为重中之重,对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坚决予以严惩;区别不同态度,对拒不配合、对抗组织审查的,对谈话函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以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重处理。今年1至5月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282起,处理1876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9人,党纪政纪处分率67.34%;对谈话函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9名领导干部立案审查,并通报两起典型案件。

严密制度规范。“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一种形态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换,需要明确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支撑。严密制度是严格执纪的保证。如果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就会影响“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注重总结提升,把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严格工作程序,压缩自由裁量权,坚决防止随意性,提高工作的精准度。我们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制定了省管干部问题线索排查办法、处置方式参考标准,规范省管干部函询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准确把握纪律和政策界限,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规范文书格式,修订《自办案件模拟案卷》,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规范权力运行,围绕纪律审查和管人管钱物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在全省开展执纪审理工作规范管理专项检查,进行违法犯罪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专项清理,促进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处分执行等工作规范化,提高了监督执纪水平。(作者:李法泉 系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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