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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治意识 在执纪审理中切实践行“四种形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6-09-07 16:21 [打印]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多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坚决落实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涵义,在执纪审理实践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断探索深化,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办结的中管干部案件中,给予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或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案件占81%,2015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占3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占19%,2015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占65%。从总体上看,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实践,第四种形态案件数量没有明显下降,执纪审查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同时,第二和第三种形态案件增长幅度较大,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工作中逐步落实体现。

一是坚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案件的审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我们改变过去把大量精力放在贪腐问题、重点关注违纪数额的惯性,更加注重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的审理,坚持从政治上把握问题,将具体个案的审理放在当地的政治生态中、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把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当作严肃的政治工作来对待,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如,在审查处理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严重违纪问题时,针对王珉身为省委书记没有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换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公开妄议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按照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性质进行认定处理;同时,对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存在的拉票贿选行为,虽然具有违反组织纪律的性质和特征,但考虑到2人通过大肆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当选,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严重破坏了辽宁当地的政治生态,对2人的违纪行为应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性质进行认定处理。

二是准确把握政策和案件的本质、特点,确保“四种形态”正确适用。将“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与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问题相结合,坚持严格执纪与实事求是、讲究政策策略协调统一。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注意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对于在十八大之前具有一定普遍性,性质不严重,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及时整改等方式加以纠正的问题,从案件处理整体效果等因素考虑,一般不作为处分依据,也不在审理报告中表述;对于十八大之后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原则予以从重和严肃处理,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在运用纪律处分措施方面,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作出区别对待,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如,审理东风汽车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朱福寿严重违纪案时,综合考虑朱福寿在组织立案审查后真诚悔过、上交所有违纪所得、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这是十八大以来对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实行“断崖式”处理的首例,体现了执纪政策的把握。

三是加强审核把关和沟通协调,确保案件质量,形成执纪合力。实践好“四种形态”,要求在执行纪律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必须严把案件质量关,才能保证“四种形态”准确适用。今年以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多次对保障案件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在执纪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款物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认真落实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充分发挥室务会作用,对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反复研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对证据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体现了严格把关。同时,我们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室的沟通协调,结合违纪问题特点细化研究。纪检监察室身处纪律审查工作第一线,对违纪问题特点和背景情况掌握更加全面,我们在案件审理阶段,充分听取纪检监察室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和考虑,再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恰当提出审理意见;对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及时与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和承办人员沟通研究,共同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准确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高要求不断迈进,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作者: 罗东川 系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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