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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
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的纪律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 2015-10-10 17:24 [打印]

  编者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邀请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解、认识和思考,敬请关注。

坚持纪在法前 用好“四种形态”
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倪岳峰

  日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我们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是传承了延安整风经验,目的在于不断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关心爱护。

  其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风气就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对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再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初步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当前,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应重点做到“四个新”: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认真总结提升我省检控类初信初访件办理“零暂存”做法,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我们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加快推进巡视全覆盖,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双管齐下,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实行省直派驻机构全覆盖,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用好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徐海荣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书记的精辟论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治未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既要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又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范于未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划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蕴含着整体与个体、必然与偶然、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7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组织起来的,整个队伍充满生机活力、值得充分信赖,这是整体,就好比“森林”,而党员就好比其中的一棵“树木”,违纪违法者只是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甚至是极极少数,属于个体,处理好整体与个体的关系,就是要处理好“森林”与“树木”的关系,“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事物的发展过程包括必然和偶然两个方面,党员从申请入党的那天起,就要求视党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必然;而少数偏离正常轨道的党员,一时迷失方向,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是必然中的偶然,如果组织上及时发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能够让已经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从偶然回归必然。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又是新的量变的开始,量变—质变—量变,如此相互转化、相互交替,形成了质量互变规律,构成了事物的发展过程,这就好比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他们并不生来就是腐败分子,违纪违法往往都是先从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进而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顿饭、一包烟、一次批条、一个小“红包”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了党的纪律和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组织上能够在其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就不至于使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

  我们要深刻领会、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抓立纪,教育广大党员既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条“高线”,补好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基,“风险”面前不失本色、“考验”前头不失信念,做到“不想腐”,又坚守纪律规矩这条“底线”,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断强化知止的氛围,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为自觉,做到“不能腐”。抓执纪,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冲着纪律去,严肃处理违反纪律的人和事,做到“不敢腐”。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使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宋璇涛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提升反腐败精准度的主动选择,是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

  第一,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非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增,而所涉范围层层递减,是从无数个案中抽象出来的,是有的放矢的,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四种形态”,做到方向始终不偏不倚、行动更加有力有效。一方面,要切实增强思辨力和领悟力,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转向,绝不会导致反腐败斗争力度减弱。恰恰相反,这更加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我们要始终保持政治定力,踩着不变步伐,在把握力度和节奏中一步一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决不能用惩处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日常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对于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也要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决不能把严管当成“包袱”,对组织的约谈函询,要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同志的批评提醒,要虚心接受、即知即改。

  第二,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核心在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防止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因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要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理念思维上,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着眼全局、点面结合,不仅要坚决把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烂树”连根拔掉,还要治“病树”、正“歪树”,防止病毒蔓延,以达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的效果;在工作内容上,要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既抓“大”不放“小”,又抓“小”不放“大”,做到“大病”“小病”一起治,对于大案要案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要及时纠正,决不能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在方式方法上,要处理好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既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与中央、中央纪委保持高度一致,也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抓落实,大胆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特别是要注重总结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在巩固的基础上力求新突破、新提升;在途径把握上,要处理好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反腐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逐步朝着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第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根本在于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贵州省委近期将印发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目的是要督促各责任主体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中,找准自身责任定位,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管党治党的具体行动中。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更要聚焦主业主责,持续深化“三转”,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使“四种形态”有机地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之中。具体来说,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严防“四风”反弹回潮。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深化拓展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并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让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更多的获得感、受益感。二要深化纪律审查工作,切实把纪律执行到位。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三要强化教育警示,推进源头防治。统筹抓好大约谈、大宣传、大培训等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责压力、传授履职技能,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受警醒,认识到管党治党的责任,感受到纪律真正严起来、立起来了,自觉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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