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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纪委提出八项硬性措施确保党纪“标尺”严管多数
来源: 市纪委 发布日期: 2015-10-27 17:31 [打印]

  近日,天津市纪委召开市纪委常委会议,专题学习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要求,突出从严治党的全面性、衔接性、连贯性,提出了将“四种形态”政策贯穿于纪律审查各环节、各阶段、各项工作的八项硬性措施。

  找准职责定位,增强“挺纪”意识。推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树立以纪律管全党、管日常、管根本的意识,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坚持一把“尺子”衡量到底,对照纪律要求加强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真正把纪律变成现实的、无所不在的约束,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切实做到坚持“高线”、坚守“底线”。

  梳理排查线索,加强分析研判。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排查和处置问题线索,首先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角度去衡量违纪问题,按照正常化、管常态的要求和“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比例,对问题线索集中梳理、客观分析、综合研判,逐一确定处置方式,决不允许有不予处置的“特殊线索”,决不允许有脱离监管的“特殊形态”。

  强化谈话函询,突出抓早抓小。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轻微性问题线索,运用好谈话函询方式,通过早扯袖、早红脸、早出汗进行警示、督促、提醒,对“大多数”涉及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解决,管好“阶下囚”与“好同志”的中间地带,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突出全面审查,防止以偏概全。对反映党员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线索,牢固树立“全面抓、抓全面”意识,对照“六大纪律”开展“深度”、全面审查,重点查找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问题,对严重“破纪”的“少数”党员干部,通过给予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把握审查重点,力求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党员干部,注重把握工作重点,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级别高低,不搞“吃干榨净”,力戒“贪大求全”,不扮演“党内公检法”角色,对查清纪律问题的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的问题作为线索移送,尽量缩短审查周期,切实提高审查效率。

  用好纪律“标尺”,把握政策策略。对案件的定性量纪充分考虑时间节点、问题性质、配合态度等因素,准确把握政策,努力取得良好综合效果。对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审查的,综合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对性质恶劣、欺瞒组织、对抗调查的从严处置、决不姑息,形成强大震慑。

  坚持“一案双查”,倒追倒查“两责”。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对严重违纪案件追究“失责”问题,使问责成为常态。制定“一案双查”制度,对履职不力、监督不严、“森林”底数不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党委和纪委,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剖析典型案件,促进治本抓源。对重大典型案件在网站、报刊及时通报曝光,根据审查对象忏悔书、案件剖析报告等“六书”、“六报告”编制忏悔录,拍摄警示教育专题片,运用反面典型“套餐”以案释纪、以案释规,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烈信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法纪、知敬畏、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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