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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种形态”不是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就万事大吉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 2016-03-22 17:27 [打印]

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召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研讨交流会。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崔少鹏在听取与会同志发言时,就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不能认为实践“四种形态”,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就万事大吉

吉林省今年纪律审查工作力度不能减,不能认为实践“四种形态”,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就万事大吉。发现问题就不能放过,就要一查到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要全面看问题,从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查办案件不能搞所谓的“吃干榨尽”,违纪问题由纪委负责查清,违法问题线索要移送检察机关办理。要加强问题线索管理,不断完善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加强谈话函询工作,做好“走读式”谈话工作。

把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和实践“四种形态”结合起来

要把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和“四种形态”的关系、“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等问题作为课题深入研究,总结全省好经验好做法,向各级提供学习借鉴,促进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好“四种形态”。要结合吉林省实际,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注意搜集实践“四种形态”、纪律审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问题的解决,陆续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再进一步实践,最后上升为具体制度。

对照“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三转”,更新执纪理念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提高践行“四种形态”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要牢固树立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识,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用纪律的思维和方式去谋划和推进工作;要对照“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三转”,更新执纪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各个环节把“四种形态”理念落到实处;要结合学习运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监督执纪问责中提升能力,探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方式方法和具体路径;要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党规、严格执行党纪,使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再上台阶。(吉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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