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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出台三项制度为审计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提供保障
来源: 驻市审计局纪检组 发布日期: 2017-05-17 17:47 [打印]

  为解决审计机关个别干部庸懒散和不真审真严、真管真纠的问题,铁腕整治不作为不担当问题,旗帜鲜明地保护作风正派、敢做敢为的干部,针对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12项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系列制度,为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敢担当、善作为的审计铁军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一、为鼓励审计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出台鼓励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强调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要正确运用“三个区分”:(一)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要坚持依法审计,鼓励创新和推动改革,对下列“十五个凡是”分情况采取三种不同处置方式:(一)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五个凡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即:凡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凡是重大违纪违法的,凡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凡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的,要坚决揭露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二)对于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的“五个凡是”,审计建议促进总结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即: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化解产能过剩的,凡是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质增效的,凡是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凡是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的,凡是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坚决促进总结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三)对于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的“五个凡是”,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即:凡是制约和阻碍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结构性改革推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创业创新、激发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的,凡是制约和阻碍转型升级、提高绩效的,要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

  对按程序经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适用“三个区分”和“十五个凡是”的审计事项,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意见失当,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程序合规、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减轻或不予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该《办法》还对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十五个凡是”的五种情形、五道程序、五项处理措施以及不适用容错免责的两种情况作出规定。

  二、为确保审计人员善作善为,依法审计,防止以审谋私,出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审计质量检查主要依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在市审计局和各区审计局年度实施完成的正式审计项目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审计项目,通过市区两级交叉互检,具体检查以问题导向,深纠细查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文书及审计整改检查等内容。每个抽检项目均出具问题清单,如实反映每个审计项目在审计程序、方案、证据、审记录、文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审计质量检查结果向全市审计机关通报,作为对各级审计机关和各业务处审计业务考核的依据。

  三、为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制定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依规追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追究相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责任追究。在明确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法规部门审理人员、分管局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内部责任的同时,如果参与的审计项目有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和经行政复议或裁决,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审计结论以及在审计署组织开展执法质量检查,发现审计执法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要求纠正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审计结论等十种外部追责情形之一,还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分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转岗或待岗;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种处理方式。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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