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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监察法草案】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 2017-11-16 12:04 [打印]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同时作出多项规定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明确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等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因此,如果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待监察机关对其相关问题调查清楚后,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由法院进行审判。

  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同时作出多项规定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还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等,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证据的规定十分详细和严格,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强调,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此外,第四十五条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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